深度解析汽车以租代购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3/1/12 来源:不详

从年起,在“汽车金融”这个圈子里,我们听到了一个非常新的名字“以租代购”,伴随着近些年“大搜车”的崛起,一个新颖的产品“弹个车”—被很多人知道。很多人认为这种产品模式颠覆了传统观念。“弹个车”的本质是互联网模式的汽车融资租赁平台,首付低至一成,吸引了很多急用车或者无法达到银行借款门槛的消费者。在年底,“大搜车”成为产品新颖奖的得主,该产品模式也在一时间名声大噪。

随着“弹个车”产品在当年的成功,市场上随之出现了大量的冠名“以租代购”名称的产品出现,类似于“深圳赢时通”、“花生好车”、“毛豆新车”等品牌的出现。

今天,我们以“弹个车”为例从技术操作层面,来谈谈什么是“以租代购”。

一、现有“以租代购”的产品分析

“以租代购”的前世今生

我们都以为“以租代购”是一个新颖的产品,在年,至少从名称角度讲“以租代购”很新鲜,但是,在“以租代购”前,其实有另一个名称“保值租购”,产品使用对象为“奔驰”、“奥迪”、“宝马”三家。

我们很多人都将“以租代购”模式称为“1+3”产品,或者直接对外的口径是“4年期”的汽车“贷款”产品。通过在租赁过程中可以进行多重选择,以提供超低首付、相对较低的还款金额,以及超长的还款时限,以融资租赁方式实现分期付款,最终达到转移车辆所有权的交易模式,认为这就是“以租代购”。

那么,我们下面将从以下纬度进行全面的分析,“以租代购”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产品。

(一)政策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一文中,第四章第一节出租人的租赁分类的原文: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没有设定独立法,导致现有“融资租赁”的定义,是参考《合同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内容,进行界定。而《合同法》中,有提及“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但没有提出过“经营(性)租赁”。但在《会计准则》中,会计处理方式中,确实有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会计处理方式。所以,很多人会将《合同法》中的“租赁”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进行混淆。为了保证在后期的授课过程中,名词定义的一致性,我们将借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为主要的讲述。

(二)财务税收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②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③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④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三)现行产品

现有的“以租代购”很多时候,会被许多人认为是一种新的销售模式或者方式,但不管怎么说,单从销售市场的表现,确实打破了以往传统的产品模式和业务观念,但是从产品的设计角度来说,只不过是“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中归属于“直租”业务产品,或者从某个场景也可以认定为“经营性租赁”业务。

借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以租代购是汽车消费金融中以物品交易为形式的一种业务形式,它是以客户长租车辆及二手车车辆处置为一体的打包业务形式为手段从而实现客户分期买车目的一种汽车消费形式。车辆以长租的方式,按月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后,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以租代购是以租赁为方式,实现汽车金融购车目的的一种业务形式”(摘自百度百科)

可以看出来“以租代购”其实就是一项“融资租赁”中的“直租”产品(融资租赁中有“三方两合同”的解释,而在图表中,设备供应商就是出卖人,购置设备是签订“购买合同”),只从产品的设计源头讲,并无新意可言就是“新瓶装旧酒”,只是将“直租”业务换了个名称。

但是,“以租代购”产品中的第一年或者通过每一年续签合同方式,是一个什么产品?

(1)续租,只是从合同完整履约的周期角度分析,我们可以认定“以租代购”是一个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中的“直租”产品。

(2)退回,由于前面虽说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分中,5条定义都不能满足,所以在发生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下,第一年的产品,其实是“经营租赁”。

这里所说的变更“所有权”只是通过车辆过户的动作,让别人觉得“所有权”的变更,但实际操作上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权的变更。依照《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98号)明确:“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那么,买断车辆是什么产品?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题目,分析的角度不一样得到的答案会发生很大的差异。

那么“弹个车”为什么要这样做?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名义上的改变)所有权属性,且过早的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名义人会给后续带来诸多的麻烦。

我们就要试问“弹个车”产品设计时,是不是更看重的是后期履约执行3年期的产品,其真实的想法是不是通过车辆过户,让承租人误以为实现了所有权的转移,从融资租赁中的“直租”变成“回租”的目的,若不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在整个合同未完成的情况下,提前过户到承租人名下就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产品设计者是个大胆的设计高手,还是一个误读了“天书”的小白。下面进行分析:

利息差

银行信贷

从产品设计及执行层面非常复杂,从融资租赁公司资金规划角度,稳定、低价的资金渠道,确实符合公司的发展。但是从产品管理和前端销售来说,可能是一场噩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扮演助贷的角色,同时,还可能扮演担保的角色。融资租赁公司以转介绍助贷模式,向银行推荐真实客户。(假设,我进行操作设计,会在中间设定一个客户准入池,分离在一年期内出现逾期客户,将无瑕疵客户推送银行,收取助贷佣金,这样可以有效维护与银行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一年期资产的迅速出(财务报表)表,可以获得相对较多的低成本资金,进行后期业务的继续运转。从账面逻辑看,业务可持续性较高。

(1)操作问题:

①在转银行贷款过程中,如何符合银行借款合同的签署有效性问题,在不考虑最终客户服务满意度的情况下,如何保障符合银行借款合同的签署有效性问题;

②内部操作流程复杂,先要签署委托贷款申请协议,接着在获取银行贷款同意通知书的情况下,签署“过户转让协议”,承租人并没有付清全款,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垫款方式的操作。只是名义上的“过户”。这给日后的税务审查带来一定的麻烦;

③将已经过户的承租人进行打包,银行通过“二手车消费(抵押)信贷”方式进行操作,并对车辆进行抵押,经过抵押以后,将贷款借承租人(现实是借款人)账户,转至融资租赁公司账户,实现最终的交易。(出现问题,抵押是否能够覆盖抵押区域的问题,各地区车管所对于抵押的认可)。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将所有权和债权进行打包运作,银行获得债权,承租人获得所有权,出租人获得现金及收益。

(2)隐患

①银行触碰监管政策红线,根据《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号)》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的要求,银行贷款本金与融资租赁本金,在计算上的不一致,极易出现无法满足一方的要求。

②在现有转换过程中,承租人转换成贷款人,车辆属性,由原来租赁车辆所有权的过户至贷款人,将车辆所有权抵押给银行,极度容易在操作中让原承租人(或贷款人)存在各种幻想,导致此次转化不成立。

③结清证明、结清金额,以及因为过户转化,车辆违章、车辆检测等一系列问题;

④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否属于贷款人真实意见的表述;

虽然以上问题,都可以通过操作进行弥补,但确实会耗费极大的人力及物力。

信托机构

从产品设计及执行层面,并不复杂,只要确认现有“融资租赁”产品,符合并通过“资产证券化”(ABS)发行的要求。

*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ABS)产品换取流动资金

(1)融资成本,成为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2)融资效率,对于资金的操作比较简单,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上的问题,就成为了唯一的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很多人已经知道通过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ABS的发行能够解决融资的问题(在不考虑利率高低的情况下),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资产证券化”对于资产质量、数量、期限都有着相关的规定,优先A,优先B,次级。我们只看到了资产证券化所有好的一面,但是,我们很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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